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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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54號
原告 邱博翊
被告 余少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上午2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