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380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

被告 施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暨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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