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柒
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