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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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志強
邱勇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志強、邱勇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杜志強、邱勇順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111年7月7日110年度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二人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正本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爰命被告二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被告二人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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