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42號)」之記載,係屬「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42號」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