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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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釋明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北縣蘆洲市○○段○○○○號土地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債務人稱於民國95、96年間出售其所有房屋、辦公室乙節,請
說明該房屋、辦公室之所在地為何?出售價額各若干元?出售價額之流向(請以明細表詳列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不動產讓與證明)。
⒊說明債務人除殘障給付外,是否領取其他社會補助?如是,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給付單據。
⒌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債務人實際支出每月租金15,500元之證明文件。
⒍說明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其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債務人之配偶 林美欣 、子 李嘉翊 、女 李佳烜 自95年8月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林美欣、子李嘉翊、女李佳烜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⒐釋明債務人目前無收入,如何支出每月高達55,500元之生活支
出?⒑提出佳烜企業有限公司之95年11月迄今之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⒒提出債務人自95年6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⒓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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