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梅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己│有期徒刑2月,己│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6.02.05│96.02.27│96.07.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85號│字第885號│第490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訴字第357號│96年訴字第357號│96年基簡字第12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31│96.05.31│96.11.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357號│96年訴字第357號│96年基簡字第1247││││││號││判決├────┼────────┼────────┼────────┤││判決│││││││96.07.26│96.07.26│96.12.2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減│基隆地檢96年執減│基隆地檢97年執字││備註│更字第1437號(己│更字第1437號(己│第600號│││執畢)│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