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
聲請人葦麗製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貳拾伍萬貳仟伍佰柒│AW八五五0九0││││小企業協會│台北分行││拾捌元│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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