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北縣樹林市○○街○號,然本院依上址對被告送達,為送達機關以「查已遷南部」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是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己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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