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47號上訴人 孫善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上訴人 黃建榮
黃清進 陳嬰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