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788號聲請人太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偉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788號聲請人太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偉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