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 古源俊
劉鳳珠 黃章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5年4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所審理原告對被告古源俊之債權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到場兩造同意,而於民國105年4月1日裁定命本件在臺中高分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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