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忠勇
廖信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12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1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王萬金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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