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凱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德榮工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林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