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