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
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
,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
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