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1號聲請人 黃振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並未載調解聲明,無從知悉欲調解內容,即無從據以計算聲請費,故請陳報本件如獲調解成立,聲請人欲主張(或欲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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