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蘇進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5,250元(計算式:162地號土地面積1,695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769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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