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俊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俊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俊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6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106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