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50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三)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告 藍晃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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