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向虹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任俊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金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向虹園地下室停車場自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遲延利息,惟該條僅規定使用人如違反管理辦法得裁罰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並無遲延利息利率之規定,是債權人請求逾越百分之五部分之遲延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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