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吳威璋 訴訟代理人 吳威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被告等之真實姓名,並按被告人數加一份,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三、重新提出民事委任狀,並應載明訴訟代理人吳威憲之地址、電話,及是否具特別代理權(即得否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