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887號原告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己○○、丁○○、丙○○、庚○○、 蔡宗錦 、甲○○、 王吳秀惠 、乙○○、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己○○、丁○○、丙○○、庚○○、甲○○、乙○○、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之效力及於未聲明異議之被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33,1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606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同時提出 邱遺吳金珠吳南生
梁邱金梁銳敏 除戶戶籍謄本及 吳錦鑾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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