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九號上訴人 王秀峰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上開事件,被上訴人對第一審所為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原法院將其上訴駁回,上訴人係勝訴之當事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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