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062號抗告人乙○○○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7年度拍字第306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