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18號原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 梁水源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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