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勇雄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0日
書記官凌浚兼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勇雄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0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