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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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名稱│債券種類│張數│債券金額│債券發行日│├──┼────────┼───┼────┼────┼────┼──┼─────┼─────┤│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乙○○│09402BD0│金融債券│94年度無│1│1,000,000│94年1月24│││股份有限公司││030709││到期第二│││日│││││││期順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