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力晶半導體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1月29日│3,401元│AX0000000││││有限公司甲○○│竹科新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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