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翰霖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64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智簡字第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翰霖明知「 新天生 一對」影片為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物,其亦明知FOXY為著名之P2P分享軟體,安裝於電腦後將有下載、上傳檔案之功能,竟於民國101年間某日,在其位於嘉義縣○○鄉○○街○○○巷○號住處,透過FOXY軟體擅自重製「新天生一對」檔案於個人電腦內,再透過FOXY軟體將前揭重製物散布予其他使用FOXY軟體之使用者,嗣於101年7月21日22時41分54秒,為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查獲。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所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本院智簡字卷第8頁)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