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 何岡靜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根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投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訴訟代理人 鄭振裕
邱琪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對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其利息,並已如數繳納裁判費完畢,惟原告於102年9月5日又具狀擴張其請求金額為2,564,866元及其利息,就原告擴張請求部分,應補繳裁判費5,643元,經本院於102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2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業據本院向本院收費處查詢無誤。是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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