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蔡敬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7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F-000000-000000│股票│6│600000│││01│││││││├─┼───────────────┼──────────────┼────┼───┼────┼───┤│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00000│股票│9│90000│││02│││││││├─┼───────────────┼──────────────┼────┼───┼────┼───┤│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0000│股票│7│7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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