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沈建興~B法官廖家陽~B法官胡宜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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