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甲○○
號1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劉金粉 │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22,030元│AC0000000│96年1月31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