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甲○○
號3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阮弘毅┌───────────────────────────────────────────────────┐│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富鴻電料有限公司湯│華泰商業銀行大同分│33,075元│AB0000000│96年1月31日│││ 陳雲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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