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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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