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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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