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源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甲○○間本院96年度促字第4700號支付命令事件,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68,500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96年2月8日外匯市場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3.01元計算,即為新台幣(下同)22,067,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6,216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205,21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