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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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期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8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11月27日│93年12月8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112│129│├───┼───┼─────────────┼─────────────┤││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訴│簡│││號├─┼─────────────┼─────────────┤│事││號│708│1130││├─┼─┼─────────────┼─────────────┤│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4│3│││期├─┼─────────────┼─────────────┤│││日│29│30│├───┼─┴─┼─────────────┼─────────────┤││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訴│簡││定│號├─┼─────────────┼─────────────┤│││號│708│1130││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6│5│││期├─┼─────────────┼─────────────┤│││日│15│16│├───┴─┴─┼─────────────┼─────────────┤│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5月26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案├───┼─────────────┤│年│字│毒偵││號├───┼─────────────┤│度│號│281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94│││案├─┼─────────────┤│後││字│上訴│││號├─┼─────────────┤│事││號│188││├─┼─┼─────────────┤│實│判│年│94│││決├─┼─────────────┤│審│日│月│6│││期├─┼─────────────┤│││日│3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94││確│案├─┼─────────────┤│││字│上訴││定│號├─┼─────────────┤│││號│188││日├─┼─┼─────────────┤││確│年│94││期│定├─┼─────────────┤││日│月│7│││期├─┼─────────────┤│││日│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