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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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145號抗告人 黃羿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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