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41號聲請人 鄭永昌富群車業商行
統一編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邢啟家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等二人之戶籍資料,到院供參。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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