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97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判決後,因其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經囑託臺灣桃園看守所長官,於同年8月28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於9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載明:「理由:後補」),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卻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7年10月17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今被告已於97年10月22日在同上看守所收受該裁定,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卻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