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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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生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於97年5月6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南僑巷2弄24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7年5月7日凌晨
0時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道高架橋下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公克),因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0條第1項之罪。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97年10月18日凌晨5時30分死亡,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