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木
顏正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經查,被告乙○○在新北市○○區○○路○○巷對面停車格旁,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公然裸露生殖器官,被告甲○○則為乙○○為口交之猥褻動作,以供人觀覽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故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552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而為本案犯行,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並使見聞之人產生驚嚇及厭惡感而引起心理不適,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甲○○於本案為累犯、被告乙○○並無足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2人於警詢中均坦承犯行,惟被告甲○○於偵查中改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條、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24號被告甲○○男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5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未悔改,於
105年12月2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對面停車格之公共場所處,與乙○○共同基於意圖供人觀覽之犯意聯絡,由乙○○褪去長褲,公然裸露生殖器官,甲○○則為乙○○為口交之猥褻動作,而公然為足以挑起人性慾之猥褻行為。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相符,另有現場蒐證光碟檔案、翻拍照片及勘驗光碟筆錄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乙○○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乙○○犯嫌洵堪認定。至被告甲○○雖於偵查中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辯稱:伊有老人癡呆症,在警局應該是說錯等語,然有上述證據在卷,被告甲○○所辯洵不足採。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甲○○有前述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之前案紀錄乙節,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應屬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檢察官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