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潘金菊洪明義洪麗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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