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廖敏 雯債務人 朱美綺 債務人 廖建誌 債務人 廖敏如
一、債務人廖建誌、廖敏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慶鴻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廖敏雯 、朱美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朱美綺、廖建誌、廖敏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慶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敏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柒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廖敏雯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廖敏雯、朱美綺、廖建誌、廖敏如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敏雯:⒈自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時,邀同被繼承人廖慶鴻、債務人朱美綺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共計57,660元。⒉自101年起就讀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時,邀同被繼承人廖慶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30萬元,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共計74,852元。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敏雯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廖敏雯尚餘本金共106,029元(其中第一筆借款尚欠本金31,177元,第二筆借款尚欠本金74,85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承人廖慶鴻、債務人朱美綺為連帶保證人,就其連帶保證部分,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被繼承人 廖慶鴻業 於103年4月11日死亡,且向鈞院查詢債務人朱美綺申報遺產,繼承人 廖銘進 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朱美綺、廖建誌、廖敏如既無拋棄繼承,就繼承部分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債務人廖敏雯為借款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清償責任。另第二筆借款最後一次撥貸4,558元係於103年4月29日,被繼承人廖慶鴻已死亡,人格消滅無法擔任保證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美綺、廖│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1177│建誌、廖敏│月1日起│││││元│如、廖敏雯││││├──┼───┼─────┼──────┼──────┼───────┤│002│新臺幣│朱美綺、廖│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70294│建誌、廖敏│月1日起│││││元│如、廖敏雯││││├──┼───┼─────┼──────┼──────┼───────┤│003│新臺幣│廖敏雯│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558元││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美綺、廖│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177│建誌、廖敏│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如、廖敏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朱美綺、廖│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294│建誌、廖敏│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如、廖敏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廖敏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8元││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