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調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幸娟
被 告 蔡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輝間請求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簡上移調字
第5號確定界址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日所成立之調解,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事件成立之調解內容為兩造就原告所有
之座落台南市○區○○○段○○○○○○○號上面積6平方公尺之土地
成立為期十年之租賃契約,原告本件請求撤銷上開成立之調解內
容,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十年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據,核定
為新臺幣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