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6號
原 告 周清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曾彥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