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金柱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所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前條
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
項及第24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
人 吳金水 應就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龍岩厝段
146-2地號土地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金柱、吳金水分
別共有。本件所有權登記之時間為96年1月29日,聲請人遲
至106年6月8日始聲請調解欲撤銷上開所有權登記行為,
距96年1月29日已逾10年,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其撤銷權
消滅,故聲請人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