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林翠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保證書第七條、約定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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